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进口年宵花“走红”东莞年货市场******
(新春走基层)进口年宵花“走红”东莞年货市场
中新网东莞1月12日电 (唐贵江 杨园园)春节临近,蝴蝶兰、朱顶红、郁金香等年宵花品种持续热销,东莞花卉市场进入销售旺季。
年宵花代表着人们对新一年美好的期盼,适合装点新年的喜庆气氛,而许多进口高端花卉品种,更是凭借着品质高、富有新鲜感等优势,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
位于东莞市的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自去年9月份开始从荷兰、以色列等地进口朱顶红等花卉,备货年货市场。“朱顶红花色艳丽、花朵硕大,是年货市场上比较受欢迎的进口花卉。在海关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已经进口了超过30万株,销往全国各地,为年货市场带去一抹喜气。我也借着这有美好寓意的花朵,祝大家新的一年日子越过越红火!”广东圣茵花卉园艺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世明满脸笑意地说。
为助力当地国际花卉产业健康发展,黄埔海关所属东莞海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进口种苗花卉产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
“通关时效直接关系到进口花卉的存活率。”东莞海关查验科副科长李光伟介绍说,“我们指导企业充分运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便利化措施,同时开辟花卉产品进口‘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检。下一步我们将对符合要求的进口花卉实施附条件提离措施,既保障进口花卉质量安全,又提高通关速度保障了通关效率。”
“在海关的指导下,我们正在办理相关手续,附条件提离可以缩短我们的检测等待时间约7-10天,这可以大幅节省我们的仓储费用,降低通关成本。”周世明说。
“接下来,我们将扩大引进优质种苗,培育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种,相信我们的年宵花可以红遍大江南北!”周世明对年宵花的销售前景满怀期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