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创新踔厉奋发 推动新中国史研究再上新台阶******
作者:李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成立3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来贺信,向学会全体同志和全国广大国史研究工作者致以热烈祝贺和诚挚问候,向国史研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和要求,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史研究事业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新时代国史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是今后一个时期广大国史研究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的一篇重要文献。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中国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教育引导,提升新中国史研究资政育人的作用与功能,为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更好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作出积极贡献。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指出,希望国史学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为指导。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研究历史、运用历史的优良传统,历史研究不只是为历史而研究历史,而且是为了把前人的经验、智慧传给今人、留给后人,是为了展望未来、向前看,正所谓“经世致用”。新中国史研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具有强烈的现实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一段时期以来,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在党史、国史研究领域一度泛滥,国内外敌对势力欲借党史、国史上的一些敏感话题做文章,竭尽攻击、丑化、污蔑之能事,试图在意识形态领域造成混乱局面。作为新中国史研究工作者,一定要站稳政治立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自觉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因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努力推出更多与时俱进、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研究成果,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夯实历史基础。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强调,牢牢把握国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不断提高研究水平。新中国70余年历史发展的主题,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主线,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不懈努力和奋斗,迎来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我们党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夺取了一个又一个伟大光辉的胜利,这是新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新中国史在本质上说,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历史。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牢牢把握新中国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价新中国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看待新中国史上曾经出现的曲折和失误,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及其关系。为此,必须努力构建新中国史研究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着重展示我们党带领全体人民在过去70多年的时间里是怎样团结奋斗一步步改变中国面貌的,从而使新中国史研究更好发挥资政育人的功能,更好传承中国史学的优良传统,更好地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形象、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
创新教育传播手段和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强调,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教育引导,激励人们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更好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新时代以来,党团结带领全体人民全面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掀开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史上崭新的一页。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在新中国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当前,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传媒生态面临重大变革。面对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更新传播理念、创新传播方式,完善优化新中国史宣传教育与传播路径,努力推动新中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事业繁荣发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引导人民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凝聚和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作出新贡献。
推动新中国史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中国史研究工作,反复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加强包括新中国史在内的“四史”教育。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新时代新征程接续推进新中国史研究事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为构建新中国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进一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踔厉奋发,坚持守正创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贺信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更加深入地总结新中国史特别是新时代十年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以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不断开创新中国史研究事业繁荣发展的新局面,把新中国史研究事业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11版)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