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纪录片《韩美林》开机启拍******
中新网北京2月4日电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创作的六集人文纪录片《韩美林》2月3日在京宣布开机。
据介绍,六集纪录片《韩美林》将从书画、陶瓷、雕塑、设计以及“天书”艺术、教育和文化传播等角度,展现一位“根在中华民族、眼睛看着世界、脚步向着未来”的艺术家,如何扎根中华文明沃土,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理念,用溯源传统、与时俱进的艺术语言,谱写生命的铿锵旋律,讴歌生生不息的中华文明。节目将运用创新视角,引入新技术和新手段,透过多姿多彩的“美林风”艺术作品,为受众呈现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中国美学精神,彰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蓬勃活力。
韩美林在致辞中表示,栋梁不分职务大小,只要在岗位上敬业、职守,就是国家栋梁。螺丝钉精神说的就是“栋梁”。在共和国走向世界之巅的同时,为伟大的祖国添砖添瓦,成为一颗国家的螺丝钉,是一种荣幸。引领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是我们的“天职”。只有一门心思低头拉车,做好自己,才能给中华文化添砖添瓦。感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拍摄纪录片,记录下自己的创作以及创作过程、生命轨迹和奋斗历程,为后人留下财富和经验。
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徐里在致辞中表示,韩美林先生是一位有趣的、有童心的、有爱心的艺术大家,也是一位人民的艺术家。他塑造了一系列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经典艺术形象,创作了一批彰显中国精神、中国风范和时代风格的艺术作品。他的艺术品格和艺术精神,不断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展示中国文艺新气象,努力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影像的方式,综合呈现、研究韩美林先生的艺术人生,本身也将起到引领和艺术示范的功用。(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